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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成本怎么确认?

日期:2023-10-12

6.1 原值确认

6.1.1、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6.1.1.1 现金,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6.1.1.2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6.1.1.3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举例:

6.1.2 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一是在注册资本实施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也等于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

二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是不进行账务处理,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册资本)。

三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之际,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则该补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则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股东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仍然未缴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缴足部分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权受让方在接受股权后继续补足,则该补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不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册资本)。

举例:

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认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于2018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于2020年5月1日投入公司。其中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发生的年利息为100万元。2020年3月1日,自然人股东乙转让其在该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给丙,转让价格为400万元,乙未缴清的出资额由新股东丙缴纳,请分析自然人股东乙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股权原值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由于乙出资200万元将于2020年5月1日投入公司,可是2020年3月1日,自然人股东乙转让其在该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给丙,转让价格为400万元,乙未缴清的出资额由新股东丙缴纳,所以,2020年3月1日,乙股东转让股权给丙,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股权投资成本或股权原值为0。因此,自然人股东乙应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400-0)×20%=80(万元)。

6.1.3 直系亲属三代之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股权原值的确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6.1.4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确定

答: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对股权受让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举例: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的股份,持股成本1000万元,2019年6月,张先生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小姐。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李小姐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万元(相关税费略)。2020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1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合理。请确认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6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因此,再次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3100万元减去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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