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特殊的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了一家子公司M,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认缴,没有实际出资,一直没有任何经营,实际上就是个空壳。之后A公司以0元的价格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两个自然人C和D。并在当年办理了M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两个自然人股东C和D后来又办理了M公司减资的工商登记变更,把M公司的注册资金变更成了5万元。
最近,股东C和D按规定去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当地税务局却提出要求,股权转让必须先缴税,没有缴税,就不给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股东C和D很奇怪,以0元的价格转让空壳公司的股权,还需要缴什么税?
税务局则告知: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上显示,A公司是按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的M公司的股权,而A公司对M公司的实缴资本是0元,股权成本就是0元,取得了溢价收益5000万元,当然应该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需要按照交易价格缴纳印花税。
原来,A公司因为没有专职财务人员,在当年安排的是行政文员去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而该文员则自作主张改成了平价转让,也就是登记成了A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M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两个自然人C和D。所以,税务局才提出股权转让必须先完税。
自然人股东C和D很苦恼:和A公司原本议定的就是0元转让,A公司也没有收到自然人C和D一分钱,那么A公司怎么可能去缴税?而且C和D也没有支付一分钱,不可能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税收,何况A公司是法人企业,C和D也不可能代扣代缴。
现在,股东C和D即使是去注销掉M公司,也牵扯着未了的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恐怕不易注销掉;而要去撤销原工商登记的变更,也不易解决,何况后来又做过减资变更;如果去申请税务的行政复议,则会更麻烦,耗时耗力,还得罪税务机关……
那么,自然人股东C和D该怎么办?
显然这种事是属于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结果。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有些公司在以0元的价格转让空壳公司的股权时,没有特别注意考虑税收方面的问题,在转让合同中,或在填写工商、税务登记的资料时,往往随便乱写一个数字交差,以为没有问题,结果就引来后续的一大堆税务上的问题,不经意间,就造成了巨大的税收风险。
M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如果不解决,自然人股东C和D就始终陷在麻烦当中。而A公司也根本不可能置身事外,因为是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粗算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税务机关迟早会找A公司追缴欠缴的税款。而且拖延的时间越长,风险越高,因为税务机关可能会把A公司不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相关税收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到那时,就还会加收滞纳金(年化18.25%,粗算每年228万元),同时或许还会处以未缴税款的0.5~5倍的罚款(粗算罚款625万元~6250元)。
所以,最着急的应该是A公司!
另外,自然人C和D和A公司还面临印花税的问题,各自需要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缴纳印花税2.5万元。
当然,如果能够把在工商登记的实际转让款变回为0元,则以上的税收问题就都没有了。问题是,怎么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
如果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则需要先缴纳前述的税款及滞纳金,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这事,麻烦!
不管这个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最后怎么解决,能否解决,这里都给其他老板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教训:A公司一直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所以是安排的行政文员去办理的工商登记变更。缺乏专业的财税人员,就没有人给老板提示财税风险。那么,那些公司不赚钱就不要会计的老板,今后还会继续认为会计不值钱吗?